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DB37/ 597—2006)的术语及定义
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。
3.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。
3.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。
3.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,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,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。
3.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。
3.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,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。 式中:P——油烟去除效率,%;
c前——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,mg/m3;
Q前——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,m3/h;
C后——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,mg/m3;
Q后——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,m3/h。
3.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。
3.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(包括异味)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,稀释到刚好无臭时,所需的稀释倍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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